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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庭前准备
庭前准备阶段,一般由书记员检查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;宣读法律纪律;宣布法官到庭等庭前准备工作。
二、开庭
由审判长宣布开庭,核对当事人身份;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;是否申请回避等。
三、法庭调查
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、举证、质证,查明案件事实,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。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,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。
(一)原告陈述——被告答辩
首先法官会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,原告一般只需将起诉状中的“诉讼请求”“事实和理由”部分读一下就行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开庭时又有新的诉讼请求要补充,可以在读完起诉书后,进行补充或变更。例如读完起诉状后可对法官说:“原告需要补充一下诉讼请求,作为第3点,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1万元。”如果变更诉讼请求,直接说:“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,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。”然后继续读起诉书中的“事实和理由”部分。
当原告陈述完毕后,由被告进行答辩,而被告一般答辩的内容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要求,并陈述事实和理由,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。
注意:当事人提出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,审判长应询问被告对于原告增加(变更)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,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,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当庭审理?若被告不同意当庭审理,审判长应宣布:本案将延审理(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),现在休庭。在第二审程序中,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、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,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,庭审时不予审理。
(二)原被告举证质证
七种证据形式,即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的陈述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。
出示和宣读证据时,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、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,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,要证明什么问题。
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,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,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,同时,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。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。
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,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。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,否则视为无异议。
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,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。
当事人举证完毕后,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,审判长应告知:原告或被告主张XXX,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。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,确有理由的,审判长应宣布:原告或被告所述关于XXX的证据,应在庭审后*日内向法庭提交,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。逾期不提交,视为不能举证,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。经审判长许可,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;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。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,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,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。
鉴定人(勘验人、翻译人)出庭作证,法庭宣读委托鉴定(勘验、翻译)书,鉴定人(勘验人、翻译人)宣读鉴定结论(勘验笔录、翻译文本),并作说明。经审判长许可,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(勘验人、翻译人)提问。
(三)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,若有新的证据提交,重新举证质证。最后,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发问。
四、法庭辩论
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,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,提出法律依据,分清是非责任。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,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。
质证辩驳与法庭辩论有一定的区别,质证辩驳点到即可,详细理由应在法庭辩论中展开,万万不可将质证中的内容在辩论阶段重复作答,招致法庭不满。
法庭辩论时,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,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,恢复法庭调查。
五、最后陈述
审判长按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,原告一般说:“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被告一般也是说: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”
六、法庭评议和宣判
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,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,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。当事人不愿意调解,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,应当宣布调解无效。宣判长宣布休庭,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。
法官宣布退庭后,意味着开庭结束了,当事人需要核对一下“庭审笔录”,需要签字,不过签字前,有没有打错字,重要问题书记员是有记录到位,有问题的提出后让书记员重新打印。开庭时书记员要记录,当事人开庭说话的时候,尽量不要太快,并结合自己桌子上电脑屏幕上书记员打字的速度进行说话,适当控制一下语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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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业18年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类专业知识,熟悉诉讼操作规程和技巧,能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,在艰难阻力中找寻证据,在反复思量中寻求更好解决途径。工作作风细腻,思维敏锐,庭审中言语犀利,不惧压力,全面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